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办法-凯发平台k8

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监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公共卫生安全工作职责,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文件精神,在修订学校试行的《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爱卫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成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和服务外包单位,涉及有关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学校爱卫会管理工作由校长总负责。

第四条 学校爱卫会管理工作由“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爱卫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后勤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医务室担任,领导组成员主要有:校长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副书记、工会、安保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医务室、学生会。主要职能: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校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对各小组工作提出要求;分析研究情况,提出对策,部署相应措施。负责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三章报告及应急处置

学校医务室为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报告的责任部门。

学校医务室对传染病疫情及食物中毒事件实行首诊负责制,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师为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报告时,应及时、准确。不得隐瞒、谎报或请他人代报。

责任报告人应在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及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向市教育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交通厅报告。

凡属《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都应上报。甲类传染病应于6小时内上报;乙类传染病应于12小时内上报;丙类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上报。未确诊的传染病人可先作疑似病人上报。

第十条 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学校应紧急起动“公共卫生安全工作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第十 在组织救治食物中毒患者的同时,学校医务室应立即组织封存留样食品、剩余食品、食品原料及相关餐饮用具,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事件的扩大及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十 凡与食物中毒事件有关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第十 接诊医生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病例,应及时做好台帐记录,详细记录该病例流行病史、诊断依据、诊断处理和转归等内容。

第十 接诊医生确诊或疑似食物中毒者,应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记录,记录患者用餐情况、临床表现、处理及转归等内容。

第十 食品经营单位应做好人员登记、索证索票、进货记录、留样记录、消毒记录、检查记录等各项食品安全台帐记录。

第十 台帐记录必须及时,措词必须准确,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做好台帐归档整理工作。

第五章食品留样

第十 各食堂经营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食品留样样品。

第十 餐饮公司必须配备专(兼)职食品留样工作人员;配备专用冷藏设备和留样器具。

十九 食品留样人员,必须每餐对本食堂供应菜品进行留样。每份菜品留样200克,并贴上留样标签,做好留样记录。

第二十条 留样食品必须放置在专用冷藏箱内,48小时后方可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 如发现食物中毒事件,留样食品应立即封存,待有关部门化验。留样人员不得造假、涂改留样标签,并且应向调查人员详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六章食品从业人员的体检

第二十 后勤管理处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监督食品从业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二十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一次;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 餐饮管理科和公共卫生安全监督员应随时掌握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七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教育

第二十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由饮服中心与卫生服务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十 医务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及各食堂经营单位负责人应主动参加上级行政部门开展的有关培训。

第二十 每学期应对学校所有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新来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 每月应召集食堂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贯,及时传达有关政策,通报相关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章食品原料

二十九 所有食品原料必须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关经营资质。

第三十条 预包装食品原料必须包装规范,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必须符合江苏省有关商品条码的要求;必须在保质期内。

第三十 散装食品必须不发霉、不变质、无异味、无染色。

三十二 鲜活禽肉、猪肉必须具有检疫证明,新鲜不变质、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

第三十三条 水产品用河鲜、江鲜。未经同意及采取相关措施,不得使用海鲜。使用的水产品必须无污染、新鲜不变质。

第三十四条 蔬菜必须从政府设立的农批市场或认可的农产品基地采购,严防农药残留。禁止腐烂变质蔬菜进入。虫害严重时,慎用绿叶蔬菜。

第三十五 豆制品应不馊、不粘,无违法添加制剂、色素等。

第九章用水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师生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市内自来水,严禁使用池塘水。

第三十七条 开水供应必须烧沸。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及教室使用的桶装水,必须是具有相关资质厂家生产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饮用水。

第三十九条 采用储水箱或蓄压罐等设施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定期清除水垢及消毒。

第四十条 储水箱或蓄压罐应每年定期清洗消毒1~2次,原则上安排在暑、寒假期间。

第四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灭除病媒虫。应积极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满足对污水、污物、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要求。

第十章行政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一)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后,责任报告人未在2小时内向学校及市教育局、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报告的;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后,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对有关方面的调查处理不予配合,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保留现场以及未经批准销毁可疑食品的;

(四)未取得或持无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培训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

(五)患有影响师生健康的疾病仍在岗工作的;

(六)进货渠道不明,未能索证索票的;

(七)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向未经许可经营学生用餐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及采购食品的;

(八)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

(九)有其他与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一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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